政策详情
https://www.js.gov.cn/art/2026/7/30/art_64797_11810595.html
申报条件
- 标准孵化器运营主体须在江苏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运营满2年;
- 可自主支配的相对集中孵化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;
-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不低于80%,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1名专职人员;
- 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,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20%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%;
- 还须满足投融资、企业成长、非房租物业收入、毕业企业比例、统计填报和信用安全等条件。
- 标杆及新业态孵化器另有产业方向、技术平台、持股孵化或“人工智能+”等更高条件。
支持政策
省科技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定,符合条件者可获“江苏科技型企业孵化器(标准/标杆/新业态)”认定;
地方科技部门须加强指导服务,并在资金、人才等方面加大扶持,各级政府及省级以上高新区可在发展规划、用地、财政、金融等方面提供支持。
办法同时引导孵化器集聚资本、技术平台和产业资源,为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全链条服务。
